33.《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收缴人。(对)
34.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错)
35.在冠字号码查询业务中,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对)
36.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对)
37.商业银行应将残缺污损人民币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对)
38.“假币”印章在假外币正面位置为水印窗位置。(错)
39.金融机构有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对)
40.点验钞机可以识别所有假币。(错)
41.所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以向假币持有人开具假币没收收据。(错)
4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错)
43.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9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倩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错)
44.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对)
45.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对)
46.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对)
47.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无需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错)
48.使用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存储、记录的纸币冠字号码,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能做到在本机直接检索。(对)
49.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在二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1处,长度超过15毫米的不宜流通。(错)
50.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错)
51.借用假币资料或假币样张时先经过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