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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统一规格。
(4)文笔精练,术语准确,字迹整洁;简化字及外文缩写字母一律按国家规定或国际惯例格式书写,不得自行滥造。(5)病历需经上级医师用红笔审阅修改并签名,以明确责任。修改过多,应重新沙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