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总体而言,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对于同一项目而言,其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资产扣除备抵项目、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这几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相关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说明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货币名称和单位等基本信息。
(九)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第二节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念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叉具有下列特点:一是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二是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三是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控制的定义和判断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因此,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实际工作中,投资方在判断其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是否同时满足控制的这两个要素。
从控制的定义中可以发现,要达到控制,投资方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3)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析能否实施控制时,投资方不仅需要考虑直接表决权,还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的。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只要是能够被母公司施加控制的,都应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或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
(四)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