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条例、规定制度等称为规章。
4、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5、国家是从1989开始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到目前共派驻了14家。
6、森林资源监督的主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驻在地区单位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监督,承担驻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监督任务,达到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
7、森林资源监督的范围:木材生产过程监督、营林生产全过程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木材流通领域监督、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国家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
8、森林资源监督职责:负责监督驻在单位、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以及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林政管理情况。
9、吉林省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四项监督职责:监督审核、监督整改、监督介入、监督报告。
10、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4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法律责任: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3、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4、滥伐林木罪: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5、盗伐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16、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17、滥伐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1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以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刑事立案标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9、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2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1、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2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采伐
1、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情况除外。
2、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和株数。
3、有下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情形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5、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涵义: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期限等进行采伐,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
6、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遵守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基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7、采伐作业规定要求的主要内容:(1)、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不准超强度采伐,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2)、控制好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它保留木;(3)、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6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4)、伐木时,被伐倒木砸倒的砸伤的秃头树,腊千子,架挂树等,伐树时应一并伐除,避免重复作业。
8、抚育采伐对象确定的原则:人工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0.8以上,天然幼龄林郁闭度在0.8以上,中龄林在0.7以上,或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且生长稳定,分布均匀郁闭度在0.6以上;遭受一般轻度自然灾害的林分。
9、在抚育采伐中,选择应伐木的原则:本着间密留稀,留优去劣,及时清除伐根,或用药剂杀根灭萌,促进林木生长的原则。
10、采伐限额核定的时间:5年核定一次。
11、伐区调查设计的重要目的:是根据调查区域的自然地理情况,森林类型土地类别,森林权属和经营管理要求,把林地划分为若干个调查设计单位,为林业生产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12、每木调查的内容:每木调查包括全林每木调查,标准地每木调查,样地每木调查,应伐木每木调查,道影木和楞场应代木检尺等。重要目的是查得小班内的树木株数,蓄积,树种组成平均胸径等,为采伐更新设计打基础。
13、森林采伐主要有:主伐,分为择伐、皆伐、渐伐;抚育伐,分为生长伐、透光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
14、“三总量”检查:“三总量”指采伐总量、运输总量和销售量,最根本的是控制采伐总量。
15、组织林木采伐前为什么要申请开据采伐许可证:主要从宏观上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防止无计划采伐对森林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森林资源实行科学地采伐利用。
16、伐区拨交的原则:伐区拨交要依据国有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容来进行,否则视为无证采伐;拨交伐区不能跨年度使用;要遵守伐区拨交验收办法的规定,实行“拨一号、采一号、验一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