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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基础知识1000条必考题
大小:37.91KB 11页 发布时间: 2023-08-01 17:12:01 18.17k 17.34k

17、伐区拨交的程序:伐区拨交执行“三级拨交”制度,即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森工企业局核发国有林采伐许可证,企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向林场核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林场向森林采伐工队核发采伐作业证。

五、林权管理

1、林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2、处理林权争议的原则: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3、国家对林权争议解决前的要求: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5、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六、林地管理

1、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5、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在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同时需要提供下列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材料。

6、林地清查:林地清查是指根据有关林地基础档案,图纸等资料对非法侵占林地状况进行的摸底调查。

7、临时占用林地要求: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7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七、动植物保护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市、自治区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5、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6、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7、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殊情况下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0、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是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

11、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是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1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4、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15、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予8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7、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8、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具有多项战略意义的生态和物种保护工程。其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2010年前重点实施大熊猫、金丝猴、藏羚、兰科植物等10个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和30个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八、护林防火

1、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2、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3、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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