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行政处罚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和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6、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7、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十、种子及病虫害防治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渠道有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事业费。
十一、造林管理
1、不按时按质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未完成上年度采伐更新任务的,不得核发下年度采伐许可证,对未完成造林任务或达不到规定的成活率的处2倍以下罚款,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2、营林生产监督:种苗生产监督;
2、母树林管理监督;
3、更新造林设计监督;
4、更新造林作业监督;
5、中、幼、次生林抚育监督;
6、造材验收监督;
7、新成林验收监督;
8、“天保工程”中营林生产监督;
9、育林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
10、封山育林情况监督。
3、林木更新:有三种方式,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
十二、林政管理
1、林木运输管理中,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承运单位和个人不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一个地区木材运输证发放的木材运输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木材检查站不仅制止无证运输,还可以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给予扣留。
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之一。
5、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第二篇:林业基本知识
林业常识
一、森林生态
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有林地:包括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1、乔木林地:乔木是指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通常高在3米以上,又可按高度不同分为大乔木、中乔木和小乔木。由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树种(含乔木经济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连续面积大于1亩的林地称为乔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