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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