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B、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C、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D、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E、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6、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D)年重新审查一次。
A、1 B、2 C、3 D、4
37、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ABCD)
A、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B、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C、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D、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38、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ABCDE)
A、产品名称B、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C、日期D、许可文号E、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39、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ABCDE)
A、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B、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C、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D、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E、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40、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ABCD)
A、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
B、生产日期/批号
C、保质期
D、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