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剂量结果;达到或超过5mSv时,还应进行调查;大于20mSv时,还应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
7.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8.放射工作单位应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卫生部教材第7-9章:职业健康监护
1.简述IAEA安全标准丛书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目标和原则。
答:(1)评价工作人员健康情况
(2)保证工作人员健康情况与其开始和继续从事工作的适任性
(3)建立的记录为下述情况提供有用资料:事故性受照或职业病,可能与工作条件相关的疾病发病率的统计学评估,职业性受照场所放射防护管理的公共卫生评价,法医学需要
(4)为放射性污染或过量受照事件提供咨询和治疗。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利主体。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因特殊原因可以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