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物业管理协会的职能是①为企业提供服务,②反映投诉,③规范行为。
9、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1个业主委员会。
10、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
12、改建、重建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
1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
14、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15、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6、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17、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8、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9、建设部第110号令自2002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