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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