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15年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那些标准支付:(AB)
A、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B、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
C、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
D、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
18、2015年开始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ABC)
A、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B、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C、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D、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生育保险
一、单项选择
1、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制度。定额费用不包括(B)
(A)产前检查费
(B)产前诊断费
(C)生育医疗费
(D)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A)
(A)生育产假
(B)生育津贴
(C)生育医疗费
(D)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引产或者流产时,由用人单位于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填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A、烟台市生育保险备案表B、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
C、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D、烟台市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表
二、多项选择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有(ABCDE)。
(A)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
(B)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C)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D)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E)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怀孕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开发区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ABCD):
A、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
B、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C、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D、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须提供、、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ABC)
A、《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B、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行剖腹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须《剖腹产术登记表》D、准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