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为了管理好在院的参保患者,我院明确规定所有住院医保、农合病历都要规范书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所有申请报告单和处方必须(加盖专用章)。
22、参保、参合患者住院期间不准(离院),否则视为挂床住院。
23、医保限用药应有相应的(临床指征)、(辅助化验室检查)和对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4、限二线用药应有一线药(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25、城镇居民医保患者首诊一般情况下应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院进行,如病情需要且符合转诊的可逐级转诊,并应将(转诊表)送交医保科留存。
26、太原市医保及城镇居民医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使用体内置放材料后应将所使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发票复印件)、(条形码复印件、)留存在患者病历及医保科各一份,以备查阅。
27、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做CT、MRI、彩超、X-刀等大型检查或使用血液制品时必须到(医保科)进行审批登记,急诊急救患者可随后补办相关手续。
30、新农合患者住院时,要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及检查自费率,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时,应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二级医院应低于(10%)。
31、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时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在一个医疗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三次以后不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5万)元,大病医保最高支付到(18万)元。
32、市医保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指疗效稳定、价格相对高的药品,其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佘(90)%纳入统筹计算。
3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34、太原市医保规定重症患者临床使用白蛋白的化验室指征必须为蛋白低于(30)g/L。
35、使用白蛋白后需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化验单复印件)到医保科签注意见后报医保中心医管科审批登记,且一次化验结果只审批一支蛋白。
36、参保患者在急救或抢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后,主管医师须携带(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白蛋白化验单)到医保科审批登记。
37、医保用药原则为:目录内药品先(甲)类后(乙)类;医保用药原则为:先(口服)后(注射)。
38、医保口服药品使用原则为先(常释)后(缓释)剂型。
39、美洛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舒巴坦均为(乙)类用药,二者均是限(重度感染)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