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放射治疗正当化
根据放射肿瘤专家的临床判断,如果肿瘤的放射治疗将会给患者带来净利益,即能使患者的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那么这种专业上的判断就构成了患者接受放射治疗的正当化理由。假如拒绝这种治疗方法,患者将面临生命丧失的危险。所以,一旦作出放射治疗的抉择,就应当认为接受这种治疗是最合理的治疗手段。良性疾病尽量不采用放射治疗。
(2)放射治疗最优化
既要保证肿瘤靶体积得到足够的辐射吸收剂量,又要在不妨碍治疗的前提下使肿瘤靶体积附近正常组织或器官受到的散、漏辐射剂量减少到能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水平,意味着在肿瘤治疗中须考虑整体治疗的最优化。
第七章医用放射性废物处理
1.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2.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3.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八章放射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卫生部教材第11章:受过量照射工作人员的医学处理)
1.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X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放射事故应急工作。
3.在发生过量外照射情况下,当个人剂量计的测量结果超过100mSv时,要用染色体畸变分析予以证实。
4.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一次全身受照剂量小于0.1Gy者可做一般医学检查,受5.照剂量大于0.1Gy者应作管理方面的调查,并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受照剂量大于0.25Gy者,应作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观察,对症治疗,对受照剂量在0.5~1.0Gy者应住院观察,需要时给予与时治疗。
卫生部教材第6章: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
1.什么是个人剂量监测,简述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
答:(1)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剂量计所进行的测量,或是测量在他们体表、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与对这些测量结果的解释。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主要目的是:①得到有效剂量的评价,需要时获得受到有意义照射的组织中当量剂量的评价,以说明符合管理要求和法规的要求;②为控制操作和设施的设计提供信息;③在事故过量照射的情况下为启动和支持适当的健康监护和治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所有从事或涉与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3.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类型包括: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当肢体最大剂量预计大于全身表面剂量多少倍时,工作人员应同时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和局部剂量计:(C)
A.2倍
B.5倍
C.10倍
D.20倍
5.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一般应佩戴在左胸前。(√)
6.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剂量结果;达到或超过5mSv时,还应进行调查;大于20mSv时,还应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
7.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8.放射工作单位应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卫生部教材第7-9章:职业健康监护
1.简述IAEA安全标准丛书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目标和原则。
答:(1)评价工作人员健康情况
(2)保证工作人员健康情况与其开始和继续从事工作的适任性
(3)建立的记录为下述情况提供有用资料:事故性受照或职业病,可能与工作条件相关的疾病发病率的统计学评估,职业性受照场所放射防护管理的公共卫生评价,法医学需要
(4)为放射性污染或过量受照事件提供咨询和治疗。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利主体。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因特殊原因可以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