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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考试试题及答案
大小:469.23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12-01 16:27:41 6.55k 6.42k

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0.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ABC)。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

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三、判断题(10道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X)

2.工商所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

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9.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四、简答题(2道题,每题5分,共计10分)

(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3.划拨冻结的存款;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1道题,20分)

某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2002年4月23日,原告某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乙方负责为甲方施工安装局域网,工程造价为666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3万元,材料供应由乙方负责,材料的运输包装费由乙方负责。工程经检验如不合格工程,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自理。合同签订后,原告选择了某市科技有限公司为供货商,购得材料后即进行工程安装,其中用于工程的雅龙系列网络材料因涉嫌假冒,被告进行抽样,并委托雅龙(中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检验(2002年5月16日、5月22日两次),2002年5月22日、5月23日,该公司上海办事处向被告出具了产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产品不是雅龙公司生产,且质量低劣,系假冒伪劣产品。原告于2002年6月3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是委托其副总经理负责处理该案。同日,被告下达某市质技监罚告字(2002)第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表示要求听证,2002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质监罚听通知(2002)第13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予以公告。2002年6月17日原告撤回听证申请,6月26日被告又送达某市质技监罚告字(2002)第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原告公司为该局安装的雅龙系列网络材料为假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02年7月8日作出(某市质)技监罚字(2002)第75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产品,并处罚款86874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0702元。7月9日向原告送达(某市质)技监罚字(2002)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被告处罚,于2002年9月11日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年7月8日作出的(某市质)技监罚字(2002)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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