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问题?如有,存在哪些问题?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指出1处问题,给5分)
评析:
某市某区质量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下列问题:
1、被告在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的行为系销售行为,因“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了包工包料,所以被告认定该行为为销售行为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2、被告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因工程款至今尚未结清,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非法所得10702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缺少事实依据。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3、被告作为与原告订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的发包方当事人,与原告为其办公楼局域网的安装存在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以行政执法主体的身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针对的是执法人员。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执法回避是显而易见的。行政程序的根本要义在于程序正当,而正当程序的核心内涵之一即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本案中,被告以执法者的身份对原告与其履约的行为实施了制裁,正是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回避仅适用于执法人员,不适用于执法单位的理由,局限于字面理解,没有准确把握法条的精神和原意。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虽然没有问题,但如果能以违反正当程序,该回避不回避为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则本案的处理将更为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