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违反《工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3、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企业上报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5、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47、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48、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0、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5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5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53、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54、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55、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6、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和反映)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7、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8、违反《工会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9、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60、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61、(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62、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64、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65、违反《工会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7、(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8、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9、县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70、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71、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72、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又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这是对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即包括在宏观上参政议政、采用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也包括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争取可能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争取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这是对工会工作更高水平的要求。
73、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75、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77、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78、到2001年6月底,全国已建立乡镇工会(37333)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0%)。
79、(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80、(1986)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对政府为工会提供房屋、设备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81、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82、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83、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