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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1
原告: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成都市XX区三河花园1社,联系电话:。被告:成都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成都市XXX务,联系电话:。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武劳仲案字(XXX)第X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6个月双倍工资共计1445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的社保;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欠工资及提成8696.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5200.00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7446.00元;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035.00元;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至20xx年6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门店店长一职,月平均工资为4015.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另外,被告经常要求原告加班,并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被告克扣原告20xx年5月和6月工资的提成,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被告却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2
原告:张--,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被告:郑--,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被告:郑--,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被告:郑--,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电话:1361538-----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此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3
原告人王x被告人叶x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事实与理由: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年3月18日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二、证据材料若干;
民事起诉状4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xx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 2XXX年7月4日附:1、起诉状副本3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民事起诉状5
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我国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别设立经济庭和民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下面即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用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因为经济诉讼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须给出其银行帐号、工商核准登记号以及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内容,以便法院取证、联系。格式:原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被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起诉人: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6
原告:X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凉风娅村XXX小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电话:XXXXXXXXX代理人:徐翠,重庆XX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26楼。电话:15215167577被告: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电话:XXXXXXX被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郭正路XX号附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案由:违约(运输合同)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最终赔偿金额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X月X日下午5时许,原告作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军驾驶的XX公交车,后因车辆撞击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经查,XX公交车下属于第一被告。同时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医药费。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未能平安的达到购票终点并受伤,被告构成合同违约。现因双方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未能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盼如所请。此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7
原告名称:________公司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________厂、偿付________金人民币________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合同;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此致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
民事起诉状8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此致XX省XX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XX年XX月XX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民事起诉状9
原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加工的全部护栏板。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在*****有限公司所采购的一批护栏板的镀锌加工业务,该批护栏板共计***件,净重****吨。*****年*月**日中午,被告负责人******将*****吨的护栏板从******有限公司拉走。当时约定要尽快加工该批护栏板。****年*月**日,被告负责人*****给原告打电话说“你的活干不成了”,并扣留了该批护栏板。经过双方及中间人的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并扣留该批货物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起诉状10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从而无法进一步达到诉讼目的;如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而且,相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基于以上原因,对在两者之间比较不易区分的案件,一般按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法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民事起诉状11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被告: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横县人民法院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原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某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A96007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xx]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伤残赔偿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3、护理费:120元×67天=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100元×67天=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4、交通住宿费:3761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20xx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0.6=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7、精神损失费:20000元8、司法鉴定费:250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10、残体火化费:370元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依据昆公交认字[20xx]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人:付某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13
原告: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号,电话:1562788xxxx被告: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路xx号电话:15899xxxxx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证据1。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xx
民事起诉状14
原告: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联系方式: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25号B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此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告:卢女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