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1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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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
120、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
121、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
122、井下密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浓度。
123、采用载体催化原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124、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125、胶带输送机道或煤巷中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126、炮采工作面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127、井下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400)L/m2。
128、井下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400)L/m2。
129、井下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
130、井下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
131、煤层注水主要是用来(防尘)的一项技术措施。
132、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
1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压入式)通风。
134、选择开采保护层时,应先选择开采(无突出危险煤层)。
135、震动放炮诱导突出时,应采用毫秒雷管,延期总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36、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的防治措施。
137、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38、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39、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140、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14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42、矿井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的水量。
143、有爆炸危险性的火区,在封闭时必须(进风侧和回风侧同时封闭)。
14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45、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146、井下主要巷道内的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147、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148、发生在下行风流中的火灾,产生的火风压不会使火源所在巷道风路中(风量增加)。
149、发生矿井水灾事故时,要启动(全部)排水设备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
150、高瓦斯矿井下山掘进煤巷中段发生火灾时,不得采用(直接灭火)。
151、为保证顶板的稳定性,采煤工作面应与主要节理方向(垂直或斜交)。
152、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
153、煤矿主要排水设备中的备用水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154、根据发火原因不同,矿井火灾可分为(外因火灾、内因火灾)。
155、火灾的发生要有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燃烧三要素(氧气、热源、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