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275、有爆炸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
276、回风巷道内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277、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278、瓦斯检查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279、井工煤矿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80、分区通风要实行分区管理,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力求简单,对井下各工作区域实行分区通风。
281、对于自燃发火倾向性比较严重的煤层不宜采用移动泵站排放瓦斯。
282、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283、开采保护煤层之前,一般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284、地质构造应力集中是突出的必要条件。
285、随开采深度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增加。
286、每个入井职工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287、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288、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89、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290、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291、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严禁作业。
292、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293、煤层瓦斯含量包含两部分,即游离的瓦斯量和煤体吸附的瓦斯量。
294、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295、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296、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297、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298、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工作。
299、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300、空气中的瓦斯只能依靠检测仪来测定。
301、在突出矿井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302、在一定温度下,瓦斯压力升高,煤吸附瓦斯量将大幅度增加。
303、煤层的围岩致密、完全不透气时,瓦斯容易保存。
304、压入式通风矿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小。
305、瓦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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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306、落煤放散的瓦斯量虽然较少,但在一些特殊地点也会形成瓦斯积聚。
307、矿井瓦斯涌出量通常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两个参数来表示。
308、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309、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0m/s。
310、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311、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