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31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31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31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金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16、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317、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318、离心式通风机在启动时应将风硐中的闸门全闭,待其达到正常工作转速后,再将闸门逐渐打开。
319、当离心式通风机供风量超过矿井所需风量过大时,利用风硐中的闸门加阻来减少工作风量,可节省电能。
320、通风机的运转效率不应低于60%。
321、通风机的实际工作风压不得超过最高风压的90%。
322、掘进通风机方法分为利用矿井总风压通风和使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两大类。
323、串联风路的总风量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量。
324、串联风路的总阻力等于各条分支的通风阻力之和。
325、串联风路的总风阻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阻之和。
326、并联风路的总风量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量之和。
327、并联风路的总通风阻力等于各条分支的通风阻力。
328、未经过作业地点,而通过通风构筑物的裂隙、煤柱裂隙、采空区或地表塌陷区等直接渗透到回风道或地面的风流统称漏风。
329、外部漏风是指地表与井巷之间的漏风。
330、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通过井下各独立通风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的总和。
331、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332、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333、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334、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的百分比。
335、矿井总风量不足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6、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7、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8、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9、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0、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2、煤矿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343、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44、用温度计直接测得的空气温度称为干球温度。
345、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346、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347、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348、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349、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350、在含有1kg干空气的湿空气中水蒸气的质量称为湿空气的含湿量。
35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