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98、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八条>
9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100、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如何定义的?
答: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