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简述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
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1、江某是某机电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机电方面的相应人才,在江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江某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江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江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2007年5月,江某回国后,仅仅为公司服务了半个月即辞职离开了公司。当公司不同意江某辞职,让其继续为公司服务的要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公司便要求江某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赔偿公司为其到新加坡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江某不同意,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江某按照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出国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江某是否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赔偿?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接受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违反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做了约定,且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没有明显的不公正条款。但对培
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上述规定,使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有了相应的依据。本案中,江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的,但江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培训费用。
2、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1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被通知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开庭审理?为什么?(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张某不必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企业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这是因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
(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审理。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不可以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时,仲裁是诉讼的先臵程序。
3、丁某2009年3月被某纺织厂录用.合同期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09年3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2009年9月15日,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多次与纺织厂协商,并不断找关系向该厂领导说情,均遭拒绝。半年后,丁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因为,试用期已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到2009年6月25日截止,纺织厂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