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求订约者在订约时提醒消费者,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
(5)按照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简述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知识“侵权”表现形式。
1.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电子商务过程中,通常要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如将文字、图像、音乐等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为计算机可读的数字信息,以进行网络信息传输。由于这种数字化的转换一般由计算机直接完成,并没有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数字化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并没有作品根本属性的变化,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复制行为,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将数字化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后,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网络下载得到该作品。除了自己下载以外,侵权行为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公告版、电子邮件等传播、交换、转载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上盈利,这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侵犯数据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数据库是由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有序集合而形成的汇编物。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各种信息的流动,而这些信息大多以数据库的形式组织和表现。由于数据库信息容量大、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人往往利用网上的FTP文件传输功能,从数据库中取走作品文件,侵犯组成数据库的作品的著作权。
2.商标域名侵权
(1)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注册不用,注册的目的就是通过转让其注册的域名牟取利益,以非常高的价格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2)网络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行为
网络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是某网站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网络用户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页。
目前许多搜索引擎,如Baidu等国内几大网上搜索引擎都具备关键词检索功能,在网络用户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会按照网页源代码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而且该网页还会位列搜索结果的前列。这种不经商标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隐蔽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