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以下是具有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服务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一级以上的定点医院。其中,XXX是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指定医院;XXX、XXX是精神病治疗的指定医院;XXX、XXX、XXX是尿毒症透析治疗的指定医院;具有相应疾病治疗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是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指定医院。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部门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查询系统,查询附近的定点服务机构,并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机构进行签约。同时,也可向医保部门咨询和查询相关信息。签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居住地附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签约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签约时需要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病历进行登记和确认手续,一年内不得更改,每年11-12月可以重新签约或自动续签。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情况,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暂停医疗保险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质等处理。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按规定退回违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公共卫生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各类鉴定费用,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如果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出现将社保卡借给他人或使用社保卡进行异常就医购药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退回已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并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处理。
答:参保人员需先到所在县级及以上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前往市外三级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参保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并按照医保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护人员的诊疗工作,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参保人员如果因病情或者受到经治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可以转到市外的三级医院或者指定医院就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先经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然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如果是危急病人,可以先转院,然后在出院后的30天内补办手续。在转南通市外就诊的情况下,如果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个人需要先负担10%,然后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如果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到南通市区就诊,可以直接刷卡结算门诊费用。如果需要住院治疗,需要先经过本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然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才可以转往市区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相关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如果是危急病人,可以先转院并办理自费住院,然后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再办理自费转医保住院,出院时也可以直接刷卡结算。
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专项待遇申请,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不再办理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确认,之前已确认的门诊慢性病仍可按原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但不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原已办理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的参保人员申请取消专项门诊待遇,当年未享受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的,按规定全额享受当年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当年已享受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的,当年不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从次年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病患者,需要本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凭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经医院医保办盖章的《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专项申请表》和相关病历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规定支付结算的规定是:在定点单位(含统筹地区以外联网结算的定点单位)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按规定结付。属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储蓄户划转或现金支付。各类不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支付的医疗费用,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