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药店都可以使用医保,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2024零售药店医保培训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2024零售药店医保培训试题(无答案版)
一、填空题
1、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的特点。
2、基本医疗费用指符合的药品和项目,简称基本费用。
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费率缴纳。
4、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和专项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由参保人员的医疗账户。
6、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元,一级医疗机构元;恶性肿瘤患者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一个统筹年度内只负担一次元;转市外医院住院每次元。
7、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的原则,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共同缴费归集。
8、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患者门诊特殊病专项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超过以上至补助,至补助,元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9、我市公务员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按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费用。
10、、和,发生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600元以上至4600元(含46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的、退休人员的比例支付。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特约医院床位费限额为/天,市内定点医院床位费支付限额为/天,层流洁净病房、层流病床床位费限额/天,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费限/天。
12、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的工作人员。
13、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就医,须持本人
到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办理门诊挂号、住院登记和医疗费用结算。
14、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不含确认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年累计以上至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比例支付。
15、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本市定点(限专科疾病)及时转就诊就医。
16、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单位根据、、、的原则结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
17、参保人员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支付。
18、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同,执行,共分为甲、乙、丙三类。
19、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
20、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利于促进,降低,控制,保障,保证。
21、对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直至。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采取、的考核方法。
23、,均可对本市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24、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2010】4号文)实施后,不再进行。该办法实施前已确认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
二、判断题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以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后剩余的部分为主组成的资金。()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3、社会医疗保险费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国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使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待遇的合理支付。()
4、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个统筹年度内只支付一个600元的起付线。()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症,在一个统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8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规定的,可以享受大病救助。()
8、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9、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和血友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专项费用,一年内只支付一次600元起付标准,参照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
10、统筹年度内,患恶性肿瘤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专项费用累计4000元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4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11、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