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述
1.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地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地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检测地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
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的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制系统。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
①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事项规划。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
编制机关――公众参与和征求意见――审查小组审查――审批机关
(4)法律责任
①规划编制机关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规划审批机关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3)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制作环评报告书或表――民众参与――建设项目的
主管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权限、时限)。
(4)法律责任:
①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行政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③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使环评文件失实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