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保部门核定,并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有异议的,7日内可申请复核-环保部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排污费的征收
①制定国家或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②排污者依有关法律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标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环保部门根据征收标准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数额,并公告。-排污者接到缴费通知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银行按规定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④排污费的减、免和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减或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确有困难,可申请缓缴纳排污费,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①重点污染防治;
②区域性污染防治;
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5)法律责任
①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或缓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所骗减、免或缓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10日内不得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并处挪用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④环保部门应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二)征收资源税制度
(三)征收生态补偿费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就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也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1、限期治理的对象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9条的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排污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中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限期治理。
2、限期治理的内容
(1)限期治理的项目。一般分为点源性治理项目、区域污染治理项目和行业污染治理项目三大类。
(2)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是在限期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环境污染的具体要求。
(3)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