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检验和检疫有什么区别?
检疫是国家行为,是由农牧部门的畜牧兽医来负责执行,而且要负责养殖到屠宰、加工全过程的检疫。检验属地方行为,大多是由定点屠宰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但是也有一些城市为了加强对检验的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在屠宰场派驻一些驻场的检验员,检疫主要是检查猪有无传染病,而检验包括有没有注水,有没有重金属残留,有没有瘦肉精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12、如何预防鱼类引起的组胺中毒?
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预防组胺中毒:
(1)避免食用不新鲜或腐败变质的鱼类食品。
(2)鱼类食品必须在冷冻条件下贮藏和运输,冰鲜鱼类应贮存在4℃或以下,冷藏鱼类则贮存在-18℃或以下。
(3)对于易产生组胺的青皮红肉鱼类,家庭在烹调前可采取一些去毒措施。首先应彻底刷洗鱼体,去除鱼头、内脏和血块,然后将鱼切成两半后以冷水浸泡几个小时。在烹调时加入少许醋,可使鱼中组胺含量下降65%以上。有过敏性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食用这类鱼。
13、熟食品为何特别容易出现细菌指标不合格?
熟食品本身丰富的营养成分、水分等条件非常适合细菌生长繁殖,一旦熟食品受到细菌污染,细菌可在短时间内迅速繁殖,一个细菌在适当的条件下,6小时最多可繁殖成26万个。如果生产加工熟食品的卫生条件差,加工操作人员不严格按卫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食品熟制后停放时间过长,就会导致食品受到细菌污染并迅速生长繁殖从而使细菌数超标,严重者细菌繁殖至能够致病的数量导致进食者发生中毒事故。
14、绿色食品具备什么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4)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何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有什么区别?
(1)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3)保健食品一般都具有规定的每日服用量,而一般食品无规定
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17、地沟油的具体危害有哪些?
(1)消化不良在炼制“地沟油”的过程中,动植物油经污染后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等一系列化学变化,产生对人体有重毒性的物质;砷,就是其中的一种,人一旦使用砷量巨大的“地沟油”后,会引起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肝区不适等症状。
(2)腹泻“地沟油”的制作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其中含有的大量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一旦到达人的肠道,轻者会引发人们腹泻,重者则会引起人们恶心、呕吐等一系列肠胃疾病。
(3)腹痛“地沟油”中混有大量污水、垃圾和洗涤剂,经过地下作坊的露天提炼,根本无法除去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所有的“地沟油”都会含铅量严重超标,是个不争的事实,而食用了含铅量超标的“地沟油”做成的食品,则会引起剧烈腹绞痛、贫血、中毒性肝病等症状。
(4)胃癌与肠癌令人作呕的炼制过程,是地沟油毒素滋生的原因。“地沟油”是对从酒店、餐馆收来潲水(泔水、残菜剩饭等)和地沟油进行加工提炼,去除臭味而流到食用油市场的成品油。潲水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质,可以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
18、识别瘦肉精猪肉有什么方法?
(1)看该猪肉是否具有脂肪(猪油),如该猪肉在皮下就是瘦肉或仅有少量脂肪,则该猪肉就存在含有“瘦肉精”的可能。
(2)喂过“瘦肉精”的瘦肉外观特别鲜红,后臀较大,纤维比较疏松,切成二三指宽的猪肉比较软,不能立于案,瘦肉与脂肪间有黄色液体流出,脂肪特别薄;而一般健康的瘦猪肉是淡红色,肉质弹性好,瘦肉与脂肪间没有任何液体流出。
(3)购买时一定看清该猪肉是否有盖有检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
19、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辩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