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2、简述化妆品的定义。
答:化妆品定义: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化妆品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化妆品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5、根据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要求,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
答:(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
(5)保质期;
(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
(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6、化妆品产品审证单元一般液态单元包含哪几个审证小类?
答: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
7、简述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去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3)本部分规定的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8、简述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答: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