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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试题及答案
大小:478.44KB 16页 发布时间: 2024-03-09 11:55:50 12.3k 12.07k

16、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下风位置。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答案:错

17、化妆品广告可以宣传有医疗作用。

答案:错

18、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微生物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

答案:对

19、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答案:对

20、化妆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答案:对

2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答案:对

2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发生变化。

答案:错

23、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不得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功能。

答案:对

2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事生产,“五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答案:对

25、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答案:对

2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答案:对

27、化妆品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答案:错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答案:对

29、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化妆品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答案:对

30、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答案:对

31、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可以同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

答案:错

32、化妆品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答案:对

3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前应经过化妆品生产知识的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

答案:对

34、生产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装置。车间、库房等地要有防火、防爆措施。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并有当地消防部门验收证明,以确保安全。

答案:对

35、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尽量达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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