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以罚款?
答:(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