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依照民事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一)“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包括民航运输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航空货物”,是指除航空邮件、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航空危险品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航空快件、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等。
(四)“航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寄递的信件、包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