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0、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居民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
答: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如何搞好小区的社会治安和相关工作?答:业主大会、业主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相关工作。
32、物业管理专项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由谁监督?
答:由业主大会监督实施。
33、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答: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4、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监督?
答: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35、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6、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重复哪一部门同意?
答:业主委员会。
37、业主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如何使用?
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查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8、业主室内墙皮脱落,是否应该由物业企业维修,为什么?
答:不应该。因为室内墙体属业主的自用部位,但是物业企业可以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哪些人或单位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40、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维修资金应由谁怎样交纳?
答: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41、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答:物业小区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
42、无等级小区和散栋楼房收取的物业费都用于什么地方?
答:用于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
43、二次加压泵水收费标准是多少?由哪些单位收取?
答:二次加压费按建设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元。由供水单位按规定收取。
44、物业管理一般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企业管理。
45、毗连房屋、设施、场地确需维修的,有关业主可以阻碍施工吗?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
46、维修基金收取办法是在什么文件中规定的,收缴比例是如何明确的?
答:是在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令《齐齐哈尔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齐齐哈尔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缴比例是: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每平方米35元的比例缴纳;集资建房以及其它方式建设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购房者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
47、由权属单位整栋或者整单元自管的房屋应如何交纳费用?
答:由权属单位按每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环境配套维修改造费。
48、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房屋因拆迁或者其他自然因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专项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49、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如何办理?
答: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管房单位组织,按产权人占用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50、单元电子防盗门的维修养护由谁承担?
答:按市政府[1999]15号文件规定,其管理由物业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维修费用由业主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