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楼道公用照明灯的安装有什么要求?
答:一律使用“声光自熄节能灯”,并不得超过25瓦。
52、室内共用设备损坏时应如何处理?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责任报修。延误报修时间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3、对利用物业设施设置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置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支付设置费用。该项费用列入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54、在业主装饰装修过程中要禁止哪些行为?
答:齐建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将现在阳台改成保温阳台;(2)在楼房屋面或室内搭建阁楼;(3)二楼以上平台或屋面不准安装护栏,搭设其他建筑物;(4)窗户安装防护网不准超五公分;(5)不准安装吊栏。
55、物业管理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规现象应当如何处理?答: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制止,责令停工。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到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由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
56、房屋拆扒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齐建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新建楼房,产权人在与物业
企业办理物业管理合同的同时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由物业企业予收每平方米10元的房屋装饰装修拆扒保证金,最低500元。待装修人装修活动结束,经认定无违规行为后退还。如违规,保证金将抵作房屋安全鉴定昆曲,按实收多退少补,并依据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57、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什么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答:招投标的方式。
5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什么?
答: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
59、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答:应当由利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从事违法活动的业主承担。
60、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给予什么样的经济处罚?
答: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1、1989年以来,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均对涉及到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维修养护责任予以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都是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相邻居
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6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企业聘用物业管理人员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义务,要求其在聘用物业管理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聘用有资格的人员。
64、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首先告知哪一部门?
答:物业管理企业。
65、《物业管理条例》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66、《物业管理条例》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6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对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物业资料应给予哪些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9、《条例》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有何规定?
答: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0、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1、《条例》中对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维修物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防止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借维修物业之机或者以公共利益之名,出于私利原因长期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在使用完毕后草草处理,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