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会员制和公司制交易所的区别:
首先,设立目的不同。会员制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司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其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会员不承担交易中的任何责任,后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民法,后者适用公司法。
第四,资金来源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会员会费,盈利不分红,后者资金来自股本金,盈利分配给股东。
九、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
a)作为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而存在
b)附属于某交易所的相对独立的结算机构
c)由多家交易所和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出资组成全国性的结算公司。
十、建立全国统一结算机构的意义
a)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
b)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c)为新的金融衍生品种的推出打下基础
十一、期货市场结算采用分级结算体系
我国期交所结算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会员进行结算;第二层次的由会员根据结算结果对其所代理的客户(即非会员客户)进行结算。我国结算机构是交易所的一个内部机构,交易所的会员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
十二、结算机构的作用
1、计算交易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
2、担保交易履约(它为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
3、控制市场风险:保证金制度是控制市场风险最根本的制度。结算机构作为结算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机构,承担风险控制责任。所谓结算保证金,就是结算机构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
十三、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及职能
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
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主要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交易咨询,充当客户交易顾问。
十四、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证监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为人民3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五、设立期货营业部的规定
期货经纪机构设立的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对营业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设立期货营业部要经证监会审批,具备条件: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已设营业部经营状况良好;有符合要求的经理人员和3名以上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的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营业部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第四章:商品期货品种与合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交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
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和现货远期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
期货和约,其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月份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使期货合约具有普遍性特征。期货价格通过在交易所公开竞价方式产生。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加之其转让无须背书,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