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认证的活动。
2.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初、中、高、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3.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即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在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鉴定。
4.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原则,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人员、财务、管理上相分离。
5.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6.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考试管理、考务人员管理、命题管理、考场管理、阅卷管理和证书管理等。
7.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导和考后督导两种形式。
8.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员应佩戴统一制式的胸卡,胸卡上应有照片、姓名、单位、编号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9.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鉴定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为考生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0.职业技能鉴定命题人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负责相应等级的鉴定命题工作。
11.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由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试卷正文、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三部分组成。
12.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密。
13.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15.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试卷的保密管理,确保试卷的安全、有效。
16.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7.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8.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9.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两种。
20.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2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建立考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结业证书或结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建立鉴定考务档案,包括鉴定计划、鉴定通知、考场安排、考生名单、试卷、评分标准、考务人员名单、成绩汇总、鉴定结果通知、质量分析等。
2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资格证明、聘用合同、考评工作记录、考评质量分析等材料。
2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建立质量督导人员档案,包括质量督导人员基本情况表、资格证明、工作记录、督导质量分析等材料。
2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指导,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