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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考试题400题5篇
大小:487KB 14页 发布时间: 2024-04-12 12:11:58 11.14k 9.27k

生态平衡:也叫自然平衡。在一个生态系统中,生物有机体彼此之间以及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相当的和谐和完整的状况,但是生态上没有绝对的平衡,生态平衡只是相对的。

生态系统:又叫生态系。在一定的面积上,所有的生物及其生命的环境部分由复杂的相互关系所联系而构成的一种不可相互分离的功能单位。生态系统有不同的划分,如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植物生态系统和动物生态系统等。森林生态系统和动物生态系统等。森林生态系统属于植物生态系统的范围,它是由乔木、灌木及其他生物部分和其生态环境共同构成。

森林资源:通常指按面积数字和蓄积数字表达的木材资源。

森林资源动态:在一定面积上一定时期内,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增长和减少的情况。

森林资源档案:林业管理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各个时期森林资源材料的记录。

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林权争议: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纠纷。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依法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林地。

征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

森林经营:对现有森林进行科学培育以提高森林的产量和质量的生产活动总称。主要包括森林抚育、林分改造、主伐更新、护林防火及副产利用等。广义的森林经营还包括林木病虫害防治、林场管理、产品调拨、狩猎等。

封山育林:是在封禁措施保护下,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原来森林植被正遭破坏的迹地恢复起来,有时也采取一定的人工辅助措施。是我国广大林区根据资金、劳力等条件不足,森林本身可以自然繁衍更生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营林方法。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和保护珍贵稀有或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保存有价值的自然历史遗迹,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自然保护区类型有森林类型、野生动物类型、海洋类型、湿地类型等。

商品林:以生产木材、薪炭、干鲜果品及其他工业原料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

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

林业用地:专门供林业生产的土地。其中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以及暂时尚没有林木的宜林地和无林地。

有林地:生长着各种不同性质的森林(天然林或人工林)、竹林及特用经济林(乔木或灌木)的土地。有林地是森林资源面积中的主要部分。

疏林地:林业用地的一个类别。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

宜林地:林业用地的一个类别。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不能种植农作物而宜于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

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范围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

采伐迹地: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指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迹地。

无林地: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由于采伐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旷而暂时又没生长起森林的土地。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的85%,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林业考试题400题3

一、填空题

1.《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4.《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6.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7.《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8.《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9.《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1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2.《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13.《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4.《种子法》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15.《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

、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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