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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题库及答题解析
大小:490.3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4-04-24 11:14:51 15.95k 14.15k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a项中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不以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所以不应中止诉讼。b项应中止诉讼,因为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将发生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c项不应中止诉讼,因为该案中行政案件审理也不以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d不应中止诉讼,此时作为对同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43.答案:ab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c项不应选。根据该解释第56条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等情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a、b、d属于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44.答案:ab

解析: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依此,a、b项正确。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题中,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石家庄a区公安分局,那么赵某应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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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起诉事由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a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国务院对于复议申请所作之裁决属于最终裁决,不得对其再行提起诉讼,故b项是错误的;而证监会的决定尽管属于专业性决定,但并非终局裁定,因而该公司可以对其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故c项也是错误的。而d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46.答案:c

解析:刘陆与新新贸易公司的纠纷显然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公安局无权解决经济纠纷,这需要诉诸法院,因而将其行政拘留也是错误的。所以a、b错误,c正确。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其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的目的在于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所以d错误。

47.答案:bc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题中情形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条件包括:(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刘陆的妻子不是适格原告,法院不应受理,b正确。法院审查原告资格属于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驳回起诉属于受理之后发现不应受理的情形,所做的裁定。故本题b、c为正确答案。

48.答案:ab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正确,d错误。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b正确。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划拨、执行罚等措施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c正确。故本题a、b、c为正确答案。

49.答案:acd

解析:本题中,提出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请求,前提是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合法,直接请求乡政府赔偿越权造成的损失,前提是其批准行为违法,县土地局的行为合法,因此这两个请求是矛盾的。a、c正确,b错误。d正确,如果随着诉讼的进展,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李某可以请求乡政府赔偿越权许可造成的损失。故a、c、d为本题正确答案。

50.答案:ab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a项乡政府同受审查之县土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正确。若县土地局的行为被判决维持,则意味着乡政府越权批准,应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b正确。c项如果法院审查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则县土地局与之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爱诉讼。d项单独提起赔偿之诉,须以行政机关行为被确认违法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d正确。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1.答案:赖某和华业长城有限公司。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赖某可以其本人名义对其本人损害提出诉讼。华业长城有限公司则可以就原市中低压阀门厂的损害提起诉讼。

2.答案: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对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针对赖某及阀门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进行确认,然后直接要求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和公安局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又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注意,补缴税款决定和罚款决定已经过行政复议而未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对这两项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途径只能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或者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处理不服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答案:本案中,对限期补缴决定不服的,被告为红旗区税务局;对罚款决定和扣押生产设备的行为不服的,被告为市税务局;对行政拘留不服的,被告为市公安局。红旗区税务局的限期补缴决定被市税务局维持,因此应当以红旗区税务局为被告。关于罚款决定,市税务局的复议行为改变了原罚款决定,因此应以市税务局为被告,并且市税务局对阀门厂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此行为,其也为被告。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行为,因此其为被告。

如果原告胜诉,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为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就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赔偿义务机关为红旗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其中,补缴税款的决定和3万元罚款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红旗区税务局。另外,市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原处罚,应就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的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阀门厂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就单独的拘留行为给赖某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补缴税款的决定,因此补缴税款决定的被告是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并自行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这两种行为应以市税务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公安局就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就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就税务机关的行为而言,红旗区税务局作出限期补缴税款决定和3万元处罚决定。而市税务局加重了原处罚决定,又自行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红旗区税务局为补缴税款决定和3万元罚款的赔偿义务机关。市税务局为复议加重部分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市公安局的行为,其未经复议,对行政拘留决定造成的损害,由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答案:对赖某的行政拘留的损害赔偿:以违法拘留日数与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对于阀门厂的扣押措施的赔偿,应解除扣押,并赔偿停产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果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赔偿;对已执行的罚款和补缴税款决定应返还财产,对于其他财产损害应赔偿直接损失。至于其可得利润,不计入赔偿范围。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题中,赖某被行政拘留,其赔偿金应依此计算。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处罚款、追缴的,应返还财产;扣押财产的,解除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并且,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本题中,对阀门厂扣押的生产设备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答案: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解析:国家赔偿实行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违法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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