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刘陆申请撤诉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使公安局规避法律的行为受到制裁,是正确的
b.县公安局拒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并可以向被告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刘陆撤诉无须经法院同意,一经作出,法院即应终结审理
某乡人民政府批准了本应由县土地管理局批准的李某的占地建房申请。1年后,县土地管理局认定该乡政府的越权批准行为无效,并作出了拆除李某已建房屋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判令乡政府赔偿因越权批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请回答第49—50题。
49.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a.李某的两项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
b.李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不能同时对两个行政机关提起两项诉讼请求
c.如果请求乡政府赔偿损失,则意味着接受处罚决定,也就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d.对于李某来说,较好的做法是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根据诉讼进展决定是否提出赔偿请求
50.如果法院就撤销之诉进行审理,则乡政府在此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乡政府同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县土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维持或撤销,将决定乡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c.如果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予以立案审理的,则乡政府是被告,县土地管理局是第三人
d.如果李某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乡政府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
案例:某市红旗区税务所于某、何某和姜某在对市中低压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财务资料带回所内查验。经核查认定其偷逃税款26480.76元,该税务征管所即以红旗区税务局的名义责令该厂限期补缴并处罚款3万元。该厂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持原补缴决定,并改罚款为5万元。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间,市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并由市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赖某行政拘留15日。致使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4.5万元,损失可得利润7.8万元。后该厂并入华业长城有限公司。该厂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
问题:
1.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本题中,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3.本案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谁?如果原告胜诉,赔偿义务机关为谁?为什么?
4.本案中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5.赖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a
解析: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派出所的处罚只能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派出所对张某的处罚超出了其职权范围,所以是违法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罚时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错误。所以本题选择答案a。
2.答案:a
解析: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等。
必须注意的是,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它取代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因此不再是复议前置型,而是复议选择型。故本题答案为a项。
3.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本题中应以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为被告,故a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选项b没有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为错误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法院有权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故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同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选项d不对。
4.答案:b
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同时按照该《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该《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故c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9条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的某项法律具体条文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一致的解释,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选项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5.答案:a
解析:本题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而本题答案为a。
6.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认可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期限。对于一般决定期限以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只要法律、法规另有期限的,依照其规定。即不仅法律规定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同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进行;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不同的,也应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即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非笼统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a选项中教育局应当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说法是正确的。
7.答案:b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和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6)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据此,b项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为本题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