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39.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40.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41.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42.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43.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44.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5.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4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47.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48.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人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49.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他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50.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51.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52.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53.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54.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55.严格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56.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57.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58.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59.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60.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6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62.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63.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64.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65.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时,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应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
66.火力发电厂在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使用热控工作票。
67.工作票应使用统一格式,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但不得删减。
68.工作票一式两份,检修人员手执一份,运行人员留存一份。
69.各单位应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入、工作票签发入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70.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由计算机生成的工作票可采用电子签名。
7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
72.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
73.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在同一现场作业期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组成员。
74.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厂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
75.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处置,但必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了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76.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77.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