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造林质量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③良种使用率=(∑调查造林使用良种的小班面积/∑调查造林小班面积)×100%
④作业设计率=(∑调查有作业设计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⑤幼林抚育率=(∑调查抚育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⑥林木管护率=(∑调查有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⑦检查验收率=(∑调查检查验收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⑧资料建档率=(∑调查建档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69、母树和母树林:供采种的树叫做母树。很多母树生长在一起就叫做母树林。
70、优良母树:指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的林木个体。
71、优质种源:生长旺盛,干直、枝小和冠形紧凑、无病虫害的优势木,其比例占75%以上的母树林称为优质种源。
72、林木种子园:是用有性法或无性法繁殖人工精选的个体或综合育种法培育的新品种的植株而建立起来的林木良种繁育场。
73、采穗圃:对于容易扦插繁殖的树种,用被选优树的种条(插穗)建立的采穗圃,作为往后常年采穗造林之用,它相当于种子园,只不过种条代替了种子。
74、主伐:在成熟林中以取得木材收获为主要目的的采伐。
75、抚育采伐:根据森林生长和发育的规律,在不同龄期,伐除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更好地发挥其有益的效能。
76、更新采伐:在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减退时所进行的一种采伐,这种采伐以不降低森林有益效能为前提,以保护防护效能和特种作用持续稳定的发挥。
77、皆伐:整个林分一次伐除,通过人工植树或天然下种达到更新目的。
78、择伐:把林分中部分适合和应该采伐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方式,主要用于复层异龄林。
79、渐伐:把成熟林分的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两次或数次伐除。
80、疏伐:在林木向高生长最旺盛的时期所进行的抚育方式。伐去过密的树木中品质较差的植株而保留较好的植株,以使林木形成良好的干形,并促进生长。
81、生长伐:在林木生长最旺盛时期一直到主伐前一个龄级的阶段内所进行的抚育方式。目的是使林木得到更多营养空间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木材产量和质量。
卫生伐:为除去森林中不健康的植株而进行的抚育方式。
82、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即国家森林资源调查。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实施,复查间距期为5年。其目的是通过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和各省区及大林区的各种林业计划、规划和预测资源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这类调查以省、市、区或大林区为单位进行。
83、二类森林资源清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此类调查是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林业生产单位内进行。复查间距为10年。其目的是为林业基层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活动效果,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规划提供依据。这类调查的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要落实到小班,其准确度优于一类调查。
84、三类调查:即作业设计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85、森林抽样调查:对一定范围内的森林,应用数理统计学原理抽出部分样地进行调查,根据样地调查结果推算该范围内全部森林的数量和质量的方法。
86、森林区划:为了便于森林调查和开展营林活动,按一定经营规模将林区划分成不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
87、林班:一种永久性的林地区划,为便于经营管理,把林地划分为许多林班。因经营集约度的高低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由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不等。其界线或用人工伐开,或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线而形成。用号码或地名命名。
88、小班:是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经营集约度等级)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小区,每个小区称为小班。小班是森林区划的最小单位。
89、小班调查:在小班范围内进行的测树因子、土壤植被、地形地势等调查项目。
90、标准地:用代表选样或随机、机械选样选取一定面积的林地作为调查样本,称为标准地。
91、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由于“森林病虫害”不能包括可对林业造成危害的杂草、软体动物、脊柱动物和其他植物,近年来改称为“林业有害生物”)。
9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93、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94、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在本辖区内传播的有害生物。
95、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依法必须经过检疫才允许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土壤等。
96、产地检疫:是指国内调运、邮寄或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调查、除害处理并得出检疫结果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的措施。
97、调运检疫:是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森检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根据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的方向,可将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部分。
98、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那些为害严重、防治困难、能够给林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布。本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省林业厅发布。
99、疫区:是指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依照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森检”)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且采取相应检疫措施的地区。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100、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有4大类: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两级,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动物)。③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④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