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事件发生后,一切以人命为基础。
第四章物资管理
第七条反恐物资包括警用钢叉、防爆头盔、遥控路障、防爆盾牌等。
第八条存放材料的场所应当保持合理的湿度和温度。清单清晰明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方案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专项预案篇5
为了及时、高效、果断处置发生在我区境内的恐怖袭击事为了及时、高效、果断处置发生在我区境内的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恐怖袭击事件是指境内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在我区境内实施恐怖袭击,危害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事件。具体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等辐射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通信枢纽、公共交通工具的;
(4)攻击国家机关、军队和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5)袭击来洪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社会公众的;
(6)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的;
(7)其他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处置预案的分类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根据上级指令和恐怖袭击事件的规模与危害程度,在区工委、区管委统一领导下,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指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减少损失原则。调动一切应急力量和储备资源,采取果断措施,尽最大可能和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3、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或歼灭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企图制造恐怖袭击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及其网络,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4、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国际惯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区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政府形象。
(二)基本分类
为了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处置工作成本,提高效率,本预案下设分类预案和部门预案。
1、利用核和辐射、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恐怖袭击或利用其它暴力手段造成建筑物大面积坍塌与毁损、人员大量伤亡的恐怖袭击事件为一级恐怖事件,其预案为“一级预案”。
2、利用爆炸、杀人、投毒、纵火、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等手段,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群众心理恐慌的恐怖袭击事件为二级恐怖事件,其预案为“二级预案”。
3、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获悉的恐怖袭击事件的线索、警情或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结果尚未发生、情节较轻的事件为三级恐怖事件,其预案为“三级预案”。
三、指挥体系和启动程序
设立“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启动程序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区公安局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
各成员单位需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的,应与指挥部保持统一口径。
四、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在区工委、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指挥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武警和人武部的警力、兵力参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和调动其他反恐力量开展工作,随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和传达命令、指示,决定启动分类预案、部门预案。根据规定,决定提请采取局部戒严、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其它紧急调用或征用交通工具及其它物资等措施。
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统一归口掌握恐怖事件的情报信息,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指挥部视情派出现场指导组直接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承担指导、联络工作。现场指导组组长可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指挥部内设综合组、行动处置组、情报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