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聚乙烯管道防腐胶粘带与埋地钢管有着极强的附着力。胶粘带对基体的附着力是评价防腐层耐腐蚀性能的重要指标,附着力越强,抗腐蚀性越好,防腐效果越耐久。
2)胶粘带的阴极剥离率极低,对钢管粘接力、耐冲击力、耐穿透力都很高,是一种及其坚固的防腐体系。抗冲击力表示涂层抵抗与另一物体直接碰撞损坏的能力。在抗冲击力要求较高的情况下,通过需要经过实验测试求得管道涂层抗冲击力指标,用于评估、预测涂层耐损坏性能。
3)耐热、耐老化,防腐寿命长、效果好。
4)施工方便,操作安全卫生,无溶剂,环保性能好,无论手工缠绕,还是机器缠绕,皆可适用。
5)适用管径范围广,不论管径大小,从50~2800mm管道皆可包覆。
6)耐温范围广,可在-30~ +60度温度范围内使用,防腐层经过30个循环(-30~60℃)的冻融实验无变化。耐温性能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