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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最新6篇
大小:31.12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07-22 11:43:36 17.24k 16.58k

第二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最新3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段。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时段。春节重点时段(除夕至农历正月二十)以及重点监管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本通告中禁止燃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内区域内实行禁放。

(二)其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金王寺水库、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xx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止燃放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孔明灯。

四、工作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xx县公安局:110;xx县应急管理局:xxxxxxx;xx市xx生态环境局:xxxxxxx)。

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最新4

各乡镇(场)、县直单位:

春节临近,为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x县中心城区东到xx镇xx村、南到xx镇xx村、xx大道,西至xx大道、xx大道与xx镇交界处,北至储潭镇红河村合围的区域(含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尽量减少燃放。

除以上区域外,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站、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通讯、军事设施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及中小学校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桥梁、隧道;

(九)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违反本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遇到燃放行为要主动劝阻,遇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立即举报并拍照、录像。

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最新5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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