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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各地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