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2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3橙色预警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报警或者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