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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8篇
大小:25.64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08-17 17:18:05 4.93k 3.4k

1、加强人员和经营场所管理。工作人员在营业前必须测量体温,按要求穿工作服、戴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熟悉掌握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每日按时对药品陈列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2、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进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场地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持绿色码方可进店。购药时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设置“一米线”标识,排队有序购药,避免发生聚集性传染,并视疫情情况可以采取“窗口售药”经营模式。

3、做好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等“四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销售,其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如莲花清温胶囊、清开灵软胶囊、板蓝根颗粒)等,其它药品全部凭处方购销(含网购)。充分利用“药安食美”应用程序登记,做到购买四类药品可追溯。

4、落实异常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出现购药人体温异常情形,做好购药人员登记记录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区疾控部门上报,并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发现健康码黄码、红码人员一律禁止入店,立即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做好登记。

5、保障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保证疫情期间所售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合法,产品可追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出现质量事故。做到明码标价,价格稳定;禁止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通风、消毒,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上岗,切实做好自身防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每日检查在岗人员体温、健康码和健康状况,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暂停上岗,及时就诊。

三、加强对进店消费者的防控管理。零售药店主动提醒要求进店消费者佩戴口罩,配合出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不佩戴口罩的消费者应予以拒绝进店,发现体温异常人员要登记具体信息并上报,并建议去我市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健康码的消费人员要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体温情况。

四、落实抗生素、抗病毒、发热、咳嗽四类药品的警戒监测。加强四类药品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抗生素等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的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治疗呼吸道病症的抗生素等处方药品必须凭本地正规医疗机构处方进行销售。按规定建立四类药品销售登记记录备查,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药品警戒监测点同时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每日上传记录数据。

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质量合格,购销可追溯,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保持良好的价格秩序。

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5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进入药店顾客体温检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防控部门。

2.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

3.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社区防控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5.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暂停营业。

6.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控专项工作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6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守小门”、院感防控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所有人员测温、亮码、戴口罩等管理要求。

2.各零售药店一律不得售卖退热药品,恢复售卖日期另行通知。对购买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销售人员须询问14天省外旅居史、进口冷链食品接触史等信息并如实登记。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二级以下民营医院在接诊病人时要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日志,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并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4.除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人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各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人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5.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所有工作人员全员开展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加强发热、呼吸道症状员工管理,杜绝带病上岗。

6.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从严进行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7

为有效做好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为我店从业人员及进店消费者提供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1.凡是进店咨询购药客人,在岗人员一律要求购药人佩戴口罩进店,通过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语的方式提醒进店客人,如果客人没有留意到,在岗人员需口头提醒进店客人佩戴口罩,如客人未佩戴口罩或者拒绝佩戴口罩,应禁止购药人进店,并与其保持一米的安全距离。

2.购药人佩戴口罩后,需用手机扫描健康码、行程码,扫描结果为绿色的,体温测量正常后可进店消费,对扫码出现红码的客人,应立即询问其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如果有,要求对方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如果来自高风险地区,需提供近3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并由当日在岗人员立即将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尽可能稳控该人,配合区社会防控组进行隔离防控。

3.凡是到店咨询购的药客人,在要求其佩戴口罩、扫行程码后,需对其测量体温,如有体温异常(大于或等于37.3度的,应引导到就近发热门诊进行就诊。(黄果树镇辖区:镇宁县医院,白水镇辖区:关岭县医院,龙宫镇辖区:安顺市人民医院)。

4.对购买退烧药客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退烧药信息登记表》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详细登记,属于省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规定的七类退烧药,必须要求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签,对无法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的,不得向其销售退烧药,并引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准确将记录信息上报区社会防控组。

5.本店从业人员在每天下班后或者上班前及时清洁经营场所,并做好场所消毒,留存消毒记录。

6.本店人员在疫情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上岗,统一着工作服,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日对员工体温情况进行检测。

7.有出现发热、发烧等症状的员工,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店长,店长及时安排该名员工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安排带病上岗。

药店疫情防控不足和整改措施8

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的传染预防知识,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搞好各项卫生,减少疫情的发生。当发生疫情时,立即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及时对发生的疫情进行控制,大限度地减少疫情的扩散,保障顾客、员工、家属的身体健康。

疫情控制领导小组组成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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