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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交通运输的硕士论文
大小:22.4KB 1页 发布时间: 2022-05-07 16:43:39 10.8k 8.82k

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生产与人民生活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大,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交通运输的硕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于交通运输的硕士论文

浅谈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法,在遵守税法,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及税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研究和策略实施。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要以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法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规定,如逃税漏税,都不属于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由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在企业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后,才向国家缴纳税收。所以企业可以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根据已知的税收法规,自行调整相应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3.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纳税筹划还会产生为制定筹划方案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比如聘请有关的税务咨询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税效益,也需要考虑成本费用,做出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查显示,自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以来,税负不降反升,推行营改增同样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难度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减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现阶段铁路行业的实际操作中,成本费用不降反升。比如部分站段日常采购零星且金额不大,商家往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提供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在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中,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为一大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为了取得专用发票,不得不被迫选择价格更高的供货商,从而推升了成本费用,这显然与通过增值税改革降低成本的改革初衷相悖。另外铁路运输行业涉及大量支出都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如人员工资、折旧等,并且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却并不高,因此税基在没有太大变化的基础上,税率却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6%、11%,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铁路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的纳税筹划知识

纳税筹划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的各种规定和要求,而且还要随时了解我国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之前大部分基层站段财务人员很少涉及税务工作。实行“营改增”后,各主要基层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了地方的税务监管系统,涉税业务及报送的税务监管报表大大增加。现在除了增值税外,基层站段还需缴纳相关附加税。日常业务上涉及到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概念、税法上的动产、不动产概念,税收核算还需要确定业务相关还是与企业相关等方面,这对铁路的很多财务人员来说,各项税法知识的掌握严重不足。因此“营改增”后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

三、铁路运输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仅拥有自己独立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车辆、电务和通信系统,而且下设有独立的控股合资公司、多经公司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业缺乏全盘长期的纳税筹划。如果探索并完善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的配置铁路现有资源,优化铁路的产业结构,将大大降低铁路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将增强中国铁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四、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建议

(一)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目前,铁路总公司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营决算单位,购进材料、燃料、电力等外购成本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通过抵扣而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应尽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且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铁路行业特殊性,税法和相关文件不可能将所有业务罗列清楚,站段判断能否进行抵扣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综合判断。除了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属于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各项支出都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可能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从会计核算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1.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根据政策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铁路运输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铁路运输业,会降低企业所得税支出。

2.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方面,应利用好相关政策。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一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而业务宣传费也有此类似的动机,假如A企业每年业务招待费500万,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最高扣除额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00×60%=300万元,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0×0.5%=50万元,则得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50万, 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将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业务宣传费名目进行支出处置,A企业允许扣除的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则500万中当期可以全额扣除 ,将大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业与税务局的联系较少,而现阶段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特别是对于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应当主动汇报,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四)做好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

纳税筹划要求财务管理人员熟知税收政策。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应结合铁路行业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税务专业知识的全面培训,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社会上举办的纳税筹划培训,做好专业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工作,并组织已经具备纳税筹划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税务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从而指导运输站段及所属企业做好税务管理及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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