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时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1、⽬的
预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对已发⽣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重⼤污染事故的发⽣,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组织
2.1机构名称:环保污染事故应急⼩组
2.2组长:总经理
2.3副组长:⽣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供应部门负责⼈。必要时聘⽤相关专家。
⽇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1重⼤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重⼤环境事件:
1)发⽣死亡3⼈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及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库⼤⾯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源地取⽔中断的污染事件。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较⼤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较⼤环境事件:
1)死亡1⼈或2⼈,中毒(重伤)3⼈及以上、5⼈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政区域纠纷,引起⼀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